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情形
依據《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環辦環監〔2018〕28號)中指出: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
這一規定明確了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中的領導責任。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在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1、保障治污設施正常運行;
2、杜絕超標排污;
3、規范危險廢物處理處置;
4、杜絕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5、接受執法檢查等方面履行領導職責。
因此,在企業發生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時,法定代表人作為企業對外代表和最高決策者,應對企業的環保行為承擔直接的領導責任。
二、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實際控制人雖非法定代表人,但對企業經營具有實質性控制權,尤其在民營企業或股權分散的企業中更為常見?!蛾P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也明確指出: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span>
這說明實際控制人如果通過幕后操控導致企業違法排放污染物、逃避監管等行為,其也將被視為環境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之一。
例如:
1、實際控制人指示篡改監測數據;
2、實際控制人干預治污設施運行;
3、實際控制人授意非法轉移危險廢物;
這些情況下,實際控制人將與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責任。
三、環保主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于日常環保工作的執行層面,環保主管及相關管理人員則承擔直接操作和監督責任。同樣依據上述文件:
“企業分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對以上生態環境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span>
這意味著,環保主管在以下情形中需承擔法律責任:
1、未按規范進行排污申報;
2、未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3、未按規定維護污染治理設施;
4、未如實公開環境信息;
5、未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等。
此外,《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span>
在此類案件中,環保主管若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可能成為直接責任人而受到處罰。
四、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責任劃分
“誰污染誰治理”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之一,意味著造成污染的主體必須承擔治理責任。在該原則指導下:
法定代表人
作為企業法人代表,對企業的整體環保工作負責,尤其在重大決策上起決定性作用;
實際控制人
若實際參與企業環保事務并作出錯誤決策,則應與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擔責任;
環保主管及工作人員
負責具體環保事務的執行與監督,若存在失職或故意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行政或刑事責任。
五、結論
綜上所述:
1、企業法定代表人
是企業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環保合規負有全面領導責任;
2、實際控制人
在實質影響企業環保行為的情況下,可被認定為共同責任人;
3、環保主管及直接責任人員
在執行層面承擔具體責任,如出現違規操作或失職行為,應依法追責;
責任劃分應結合具體違法情形、行為動機、后果嚴重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引用原文如下:
根據《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環辦環監〔2018〕28號):
“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負第一責任。”
同文件指出: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span>
《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
“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
同文件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披露環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第一責任人應以法定代表人為主,實際控制人、環保主管等在特定情形下承擔連帶或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