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扶服務企業提升環保管理水平,積極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小編梳理了近年涉及廢氣治理設施維護的常見案件,主要包含了超標排放、逃避監管、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跑冒滴漏等,讓企業有針對性地自查自糾!
案例1——超標排放
【案件概況】
某噴涂企業疏于廢氣治理設施維護,活性炭和噴淋水長時間未更換,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甲苯與二甲苯合計、總VOCs實測排放濃度的平均值分別為183mg/m3、436mg/m3,分別超標8.2倍、13.5倍,被罰款13萬元。
治理設施活性炭長時間未更換
治理設施噴淋水長時間未更換
案例2——逃避監管
【案件概況】
某噴涂企業疏于廢氣治理設施管理,發現廢氣治理設施不運轉而未及時進行維修,通過打開檢修口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被罰款10萬元。
通過打開檢修口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案例3——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案件概況】
某噴涂企業日常設施維護流于形式,干式過濾箱內部分過濾棉缺失,活性炭吸附箱內部分活性炭缺失,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被罰款2萬元。
干式過濾箱內過濾棉部分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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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箱內部分活性炭缺失
案例4——跑冒滴漏
【案件概況】
某噴涂企業廢氣治理設施的旋流塔檢修門密封膠條老化但未及時進行檢修,導致噴淋廢水經檢修門縫隙滲漏外環境,被罰款10萬元。
廢氣治理設施維護至關重要,按期“換水換炭”更是重中之重!噴涂企業應當制定廢氣治理設施檢查維護制度,安排專人落實執行,尤其是定期更換活性炭和噴淋水。如發現廢氣治理設施出現不運轉、活性炭和噴淋水飽和、元件老化(缺失)、跑冒滴漏等情形,應當立即停止噴涂作業并進行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