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直接重新報批,但需履行變更程序或納入后續排污許可管理。
依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污許可證正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這表明,若僅是經營主體變更(如公司名稱、法人等),不涉及建設項目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防治污染措施的重大變動,無需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但如果該項目尚未完成驗收,則應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按最新情況辦理。
需要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第二十六條:
“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排污許可證正本中記載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排污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審批部門提交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因此,若項目經營主體變更涉及排污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關鍵信息變化,應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必要時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需要重新備案。
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十八條:
“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有重大修訂的,應當在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受理部門變更備案。”
而根據該辦法第十一條:
“環境應急預案經企業有關會議審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署發布。”
如果經營主體變更導致企業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屬于“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發生變更的情形,屬于應當修訂并重新備案的情形。
此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第四條也明確:
“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應當及時修訂預案,并重新備案。
因此,經營主體變更后,若涉及主要負責人或應急管理組織體系變化,必須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并重新備案。
一般不需要重新辦理,但應在變更后完善相關資料。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一旦完成,原則上不再因經營主體變更而重新辦理。但依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號)規定:
“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
因此,在經營主體變更后,新運營單位應將原有驗收資料納入新的排污許可證管理,并確保其符合當前運行狀況。如有重大變更(如設備更新、工藝調整等),則應依法重新開展驗收。
需要修訂。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
“相關單位和人員發生變化或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修訂。”
同時,《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第十二條也規定:
“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修訂環境應急預案。
因此,若項目經營主體變更導致應急管理組織指揮體系發生變化(如責任人、聯絡機制、應急響應流程等),必須對應急預案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并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