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八十一條規定:
關于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的具體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款明確指出,危險廢物的貯存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關于超期貯存行為將面臨的行政處罰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對于此類違法行為,處罰金額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也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因此,如果企業未依法申請延長貯存期限并持續違規超期貯存,可能面臨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多重行政處罰措施。
關于如何依法申請延長貯存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 “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即企業在確有必要延長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情況下,應向其持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機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延期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查后,如認為符合相關條件,可予以批準延長。
同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申請延期時,企業還需提供相關的經營記錄、貯存設施合規性證明、環境風險評估材料等,以確保延長貯存不會造成環境污染風險。
綜上所述,現行法規對危險廢物的貯存期限有明確規定,超過一年必須依法申請延期;否則將面臨責令改正、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企業應嚴格遵守相關申報制度,并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依法辦理延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