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階段的總量平衡和排污許可的許可總量在定義、核算口徑和管理目的上存在區別,同時二者在環境管理中也具有一定的聯系。
一、區別
1.?定義與范圍
環評階段的總量控制(平衡):指在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根據項目所在地的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容量,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通常包括特定污染因子的所有排放量(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
排污許可的許可總量: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企業在正常生產過程中允許排放的污染物總量,通常根據《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核定,往往僅針對主要排放口,不一定涵蓋所有排放(如一般排放口或無組織排放)。
2.?核算口徑
環評總量控制指標覆蓋項目全部產排污環節,核算范圍較廣,例如大氣污染物的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廢水污染物排入污水處理廠的量(接管量)和進入外環境的總量。
排污許可總量則根據技術規范核算,核算口徑較窄,例如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通常只針對主要排放口,廢水納管排放則以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濃度核算,導致許可總量(一般)可能低于環評核定量。
3.?管理目的
環評總量控制旨在評估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確保環境容量不超載,具有前置性、預測性]。
排污許可總量則是對企業實際排放的約束和管理依據,強調事中事后監管,確保排放符合標準和總量要求。
4.?嚴格程度
環評核定量往往趨嚴,作為項目審批的依據;排污許可量則不得超過環評核定量,但在實際核發中可能根據技術規范有所調整。
二、聯系
1.?數據銜接
環評總量控制指標是排污許可總量核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排污許可證核發時需參考環評批復中的總量要求,確保許可排放量與環評新增總量一致。
2.?管理目標一致性
二者均服務于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環評總量為項目前期設定了排放上限,排污許可則通過具體核發和管理落實這一上限,形成從規劃到執行的閉環管理。
3.?三數合一趨勢
當前政策推動環評審批、排污許可核發和總量交易的“三數合一”,要求將《排污許可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的核算方法提前到環評階段,以統一核算口徑,減少后續監管中的差異和困擾。
三、總結
環評階段的總量平衡和排污許可的許可總量在范圍、口徑和目的上有所不同,但二者通過數據銜接和政策協同共同支撐環境管理體系。環評總量更全面且趨嚴,許可總量更具體且具操作性,未來通過“三數合一”等改革,二者的統一性將進一步增強。